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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法的處罰規(guī)定

時間:2019-01-20 所屬分類:記賬報稅 瀏覽:

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 
(一)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 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 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sh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 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占應繳 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前款規(guī)定處罰。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迫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 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 金;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 
  (七)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 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數(shù)額較大的,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金,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騙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guī)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八)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司法機關處以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金,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以暴力方法抗稅導致人員重傷或者 死亡的,除處以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外,按照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 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十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反規(guī)定,非法印制發(fā)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fā)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或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數(shù)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量 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發(fā)票的,或非法出售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發(fā)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況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十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guī)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fā)票或者停止向其發(fā)售發(fā)票。 
   (十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 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guī)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 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十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貸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jù)、憑證和有關資料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2.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3.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二十二)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發(fā)票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一)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fā)票的(包括經稅務機關監(jiān)制的空白發(fā)票和偽造的假空白發(fā)票),由稅務機關收繳發(fā)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fā)票(包括倒買倒賣發(fā)票、發(fā)票防偽專用品和偽造的假發(fā)票),私自制作發(fā)票監(jiān)制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 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四)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所列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1.未按照規(guī)定印制發(fā)票或者生產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的; 
  2.未按照規(guī)定領購發(fā)票的; 
  3.未按照規(guī)定開具發(fā)票的; 
  4.未按照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的; 
  5.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發(fā)票的; 
  6.未按照規(guī)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五)對違反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造成偷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處理。對違反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書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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