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湊人頭開公司,靠譜嗎? 認繳出資期限,能隨意?

時間:2019-01-10 所屬分類:記賬報稅 瀏覽:

隨著注冊登記企業(yè)數量的節(jié)節(jié)攀升

越來越多的公司、企業(yè)卷入訴訟紛爭

事實上

很多糾紛在創(chuàng)業(yè)之初就埋下了隱患的種子!

比如:

“湊人頭”的掛名股東沒資格行使股東權利?

小小小股東就不能查公司賬目了?

認繳50萬的公司,股東朋友卻根本沒出資

那么

創(chuàng)業(yè)公司如何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

“掛名股東”可能存在哪些問題?

認繳期限該怎么應對?

希望今天的內容給各位老板

帶來實實在在的幫助

一定要看仔細哦!

關于掛名股東

案例:昔日同窗反目成仇要求查賬

一年前兩位關系要好的同班同學,一起登記注冊公司,一年后兩人卻反目成仇。其中一人懷疑公司資金被轉移到另一方名下,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遭拒,于是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配合查賬;而被告卻稱,股東李某當年注冊公司時,只是借用了原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根本不是公司的真實股東。

庭審中,原告王某稱,股東李某在半個月內先后10次,將公司資金共計161萬元轉到個人、妻子、岳父名下,卻拒絕說明理由,這讓他感到自己和公司的利益被侵害。李某卻表示,創(chuàng)業(yè)之初,自己希望成立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而非“一人公司”,于是找原告商量,借用其身份信息“湊人頭”成立公司,由其代持股49%,原告從來沒有實際出資和墊資,所以無權查詢相關材料。

但原告認為,當初約定的認繳期限為2025年11月9日,認繳制之下,由于未過認繳出資期限,沒有出資并不會影響到股東權利的行使。此案經雙流法院初審,并經成都中院二審,已于近日審結,兩級法院均判令公司配合王某查賬。

在常人眼中,股東要求查賬難道不是天經地義的嗎?在創(chuàng)業(yè)公司中為什么會產生此類糾紛?

彭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王文兵:由于大股東居于優(yōu)勢地位,小股東的地位和權利容易被稀釋,公司在經營上發(fā)生了什么事情,小股東很有可能一無所知,他們希望了解公司經營狀況,這時候往往會發(fā)生小股東要求查賬的情況。

知情權是否存在被濫用的可能,作為創(chuàng)業(yè)公司,該如何預防股東濫用知情權?

王文兵:股東要求查賬并進而提起訴訟的前提是此前已經向公司提交書面請求并遭拒。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關于認繳期限

案例:拒絕出資,因認繳期限為2084年

在一場訴訟中,某廣告公司積極提交材料,主動證明自己拖欠員工工資,而這種做法,是為了請求法院判令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被告股東拒絕出資的理由是:當初白紙黑字約定的認繳出資期限為2084年,距離繳清還有將近70年。

胥某和徐某二人合開廣告公司,創(chuàng)辦不到一年,由于經營困難,導致拖欠員工工資。公司要求徐某履行出資義務,但卻遭到了徐某拒絕,于2017年3月將徐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原告出示了勞動監(jiān)察部門下達的整改通知書,主動證明自己拖欠員工工資,但被告徐某表示,原告的要求在法律上毫無根據。原來,當初創(chuàng)辦公司時,二人各認繳出資25萬元,但均未實際出資,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記載明的認繳出資的期限為2084年4月1日。

一審法院雙流法院和二審法院成都中院對公司的訴請均不予支持。法院認為,章程對認繳期限的規(guī)定屬于意思自治范疇,應屬有效,由于認繳期限未滿,徐某有權拒絕履行出資義務,上訴人主張的拖欠工資款屬于勞動爭議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

伙伴是否有實力?創(chuàng)業(yè)之初要認清!

認繳制實施三年多以來,不少創(chuàng)業(yè)公司的章程中出資金額和期限都很“任性”,如將認繳期限定為2084年。這是否意味著創(chuàng)業(yè)者可以靈活設置出資金額和期限?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潘鷹:雖然認繳制沒有限定出資金額和出資期限,但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創(chuàng)業(yè)者在創(chuàng)業(yè)之初對于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期限,必須慎之又慎,而且要認清自己的合作伙伴有沒有實力。比方說,按照公司法有關規(guī)定,兩人發(fā)起一家公司,一人繳清了出資,而另一人沒有繳清,萬一出了事情,繳清的一方還要對沒繳清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相當于在“背鍋”。

股東未實際出資,是否會影響股東享有權益?創(chuàng)業(yè)者需要注意哪些可能的風險?

潘鷹:股東未完成出資,哪怕在認繳期限內,也會影響到其行使利潤分配權等股東權利,但知情權是肯定有的,因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公司章程不能對抗知情權。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經濟法室主任席月民:實行認繳制,對公司股東誠信要求更高。股東不按約定期限、數額或形式等出資,會構成違約,需要向其他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公司解散、破產等情況發(fā)生時,股東要就未實際出資的部分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只代表公司初創(chuàng)時期的實力,成立后是否有經營活動以及經營好壞才是最重要的,它會導致公司實際資產的變化,公司實際資產是衡量公司償債能力的重要標準。實務中,對當事人而言,應該著重考察公司的實際資產狀況,而不是只關注公司的注冊資本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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