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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法7月1日起施行,帶來三大新紅利

時間:2019-07-02 所屬分類:工商變更 瀏覽:

  今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將正式實施,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由《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后,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發(fā)生新變化了嗎?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怎樣計算?納稅人可享受哪些新的紅利?6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回應納稅人的關切。

  車購稅稅率無變化仍為10%

  據(jù)稅務部門介紹,《車輛購置稅法》施行后,車輛購置稅的稅率沒有變化,仍為10%,應繳納的稅款是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來計算。

  即: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應稅稅率為10%。也就是按《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乘以10%的稅率,來征收車輛購置稅。

  舉例:納稅人在汽車銷售4S店購買一輛發(fā)票金額“價稅合計”11.3萬元的新車,按照13%的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款為1.3萬元,剔除增值稅稅款的“不含稅價”就是10萬元,則該新車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為10萬元,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稅款是1萬元。

  車購稅法帶來三大新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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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部門介紹,《車輛購置稅法》可為納稅人帶來的新紅利主要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

  一是調整征稅范圍后減輕了車主稅收負擔。

  7月1日后,購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氣量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以及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起重機(吊車)、叉車等特種設備,不再需要申報納稅。

  在廣東,全省平均每年僅摩托車就有約60萬臺被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約占同期應稅車輛總量的20%,因此,60萬名車主購置相關車輛可不用繳納購置稅,直接受惠3億元。

  二是取消最低計稅價格,計稅價格不再包括價外費用,利好車輛購置納稅人。

  據(jù)稅務部門介紹,現(xiàn)行規(guī)定中,對于納稅人申報的購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低于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需要按照最低計稅價格計算繳納稅款。

  而《車輛購置稅法》施行后,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計稅價格不再包括價外費用后,稅務機關是直接按照納稅人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不含增值稅)或者進口自帶車輛關稅完稅價格加關稅和消費稅,來計算應繳納的稅款。

  三是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實現(xiàn)稅務機關、公安機關、納稅人“三贏”。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依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納稅人如需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可通過本省(市)電子稅務局等官方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查詢、打印,亦可向車輛購置稅征收機關提出為其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

  低開發(fā)票少繳稅不可取

  稅務部門特別提醒:雖然《車輛購置稅法》取消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制度,但這并不意味著納稅人可以低開發(fā)票,進行少繳稅的不實申報。

  稅務部門表示,施行《車輛購置稅法》后,稅務部門將通過車輛購置稅管理系統(tǒng),對車輛生產、經銷等多環(huán)節(jié)銷售價格進行全面采集、比對,重點監(jiān)控評估銷售企業(yè)的購銷價格,大力強化風險應對,確保取消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后收入穩(wěn)定。

  同時,金稅三期系統(tǒng)可按周自動采集每個車型的全國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作為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車輛購置稅申報價格是否偏低的重要參考指標。

  對于被判斷為車輛購置稅申報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依照征管法的規(guī)定核定征收;同時,稅務機關可以對車輛經銷企業(yè)進行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多稅種聯(lián)動評估檢查。

  此外,稅務部門還溫馨提醒,根據(jù)《車輛購置稅法》和財稅公告中關于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規(guī)定和確定依據(jù),納稅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購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氣量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以及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起重機(吊車)、叉車等,屬于《暫行條例》征收范圍的車輛。

  在2019年7月1日前沒有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的,在車輛購置稅法實施后,仍然需要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手續(xù)。購置日期的確定以購車相關憑證開具或者注明的時間為準。

  哪些車輛可免征車購稅?

  《車輛購置稅法》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如下:

  一、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三、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yè)車輛;

  五、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根據(j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guī)定減征或者其他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新能源汽車免征、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xù)執(zhí)行嗎?

  稅務部門介紹,車輛購置稅法明確對五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同時規(guī)定“根據(j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guī)定減征或者其他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也就是說,目前尚在執(zhí)行期內的新能源汽車免稅和掛車減稅等優(yōu)惠政策在按車輛購置稅法規(guī)定履行相關備案程序后,將會繼續(xù)執(zhí)行。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規(guī)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8年第69號)規(guī)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同樣,現(xiàn)行留學生回國購買國產小汽車免稅、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帶小汽車免稅、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等車輛購置稅稅收優(yōu)惠政策在國家沒有公布停止前,都將按照原規(guī)定繼續(x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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